政金所承担的都是地方政府债吗?

2024-05-05 20:11

1. 政金所承担的都是地方政府债吗?

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进行债务融资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发达国家较为常见的地方政府负债方式。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由来已久,但规范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经过多年实践积累和经验总结才逐渐成形的。
地方政府债券的前世
建国初期,为支持经济建设,我国曾零星发行过地方建设公债,如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发行的“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
改革开放前期,由于经济建设需要,一些地方政府曾发行过地方债券。但由于存在融资方式不规范、资金用途不透明、采取行政摊派发行等问题,国务院于1993年发文制止了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1994年预算法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不得自主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原则要求。与此同时,地方融资平台开始崭露头角。
亚洲金融危机后,面对地方建设的融资需求,中央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国债再转贷的方式向地方政府提供资金;同时,为应对预算法的举债限制,各地方政府纷纷建立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逐步发展壮大,成为地方政府进行融资的主要途径。
在具体融资方式上,主要包括获取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两种方式。其中,融资平台公司发行的债券被称为“城投债”,类型包括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使融资平台公司具备获取贷款或者发行债券的基础,待其筹集资金后,再投入到具体项目中。由于地方融资平台存在自身偿债能力不足的问题,有时需要由政府提供担保或其他形式的偿债安排。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破解地方政府融资难题,规范地方政府融资途径,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我国在现行预算法基础上有所突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开始代理各地方政府发债,并将其纳入地方预算构成地方债务,债券到期前,地方政府需将还本付息资金缴入中央财政专户,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这一机制被称为“代发代还”机制。2009-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延续每年2000亿元的发行规模,2012、2013和2014年额度分别增加至2500亿元、3500亿元和4000亿元。
地方政府债券的发展
在“中央代发代还”试点取得一定成效后,2011年下半年国务院批准个别财政实力较强省(市)启动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试点地区可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政府债券,并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试点省(市)可发行3年和5年期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由此形成了“自发代还”机制。 
2013年起,进一步增加了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省(市),并适度延长了发债期限,最多可发行三种期限债券(3年、5年和7年),每种期限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发债规模限额的50%。接着,又引入了“自发自还”机制。
2014年5月,财政部在十省(市)试点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机制。试点地区发行规模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限额,发行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比例为4∶3∶3。
2014年预算法的修订和43号文的出台明确了对地方政府融资开前门、关后门,即一方面允许地方政府以发行地方政府债的形式对公共项目进行融资,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模式将被划上句号。预算法的修订,初步解决了地方政府融资“怎么借”“怎么管”和“怎么还”的问题,为发债融资提供法律支持。《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则进一步明确了从2015年开始,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并对地方政府债券品种、债务规模、风险预警机制及相应的配套制度做出原则性安排。
此外,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对存量债务进行清理,为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打下了基础。
地方政府债券的今生
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财政部提出地方政府债务存量的置换方案,今年将以特别地方债的形式对一万亿地方债存量进行置换。这在处置地方政府债务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两会期间还公布了今年5000亿地方债和1000亿专项地方债的发行规模。两者的不同是,一万亿只允许用于置换高成本的现有债务,而6000亿新增地方债用于新的公共投资项目。两者的相同之处是,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债券,自己负责偿还,中央政府不作担保。
这些措施在短期可以解决过去地方债期限不匹配、资金成本高的问题,缓解地方债的流动性压力和偿债压力;在中长期有助于提高地方政府举债的透明度、加强对于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的监管和强化对于地方政府预算的约束。
继2015年3月财政部下达了第一批一万亿元置换债券额度后,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又于近日下达了第二批一万亿元置换债券额度。这一政策为投资地方债券的机构和投资人士带来机会。
“第二轮置换计划出台利好城投,城投债信用利差将进一步下行。我们一直强调,政府性债务与非政府性债务之间的关系不是跷跷板,而是荣辱与共、无法割裂。即使是非政府性债务出现风险,由于其和政府性债务之间对市场的不可辨别性,也将引爆系统性风险。债务置换将大大降低政府性债务风险。在地方政府得到长期的低成本资金置换后,非政府性债务的风险也因此而降低。城投债虽有流动性风险,但违约风险依然较低,我们依然认为城投债是性价比较高的投资品种。对于国债和金融债的挤出效应也无需担心,因为近期的市场已给出了正面回答。”国投信达政金所专家说。 
这一举动将使国投信达旗下的政信合作项目合安性提高,据记者了解,国投信达旗下政信合作项目为许多地方债务融资。原来政信合作项目,一般是指由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主导承建或者是由大型企业代建后再由政府回购,通常以政府财政陆续到位的后续资金、阶段性还款以及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还保证,一般情况下由地方财政预算保障信托本金和收益的实现。投资了这些存量,意味着在不远的将来,同样可以享受由国家发债资金来置换的待遇。这些债券将按市场化原则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并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购买。
目前万亿债务置换的只是一部分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置换出来的资金也只能解决一部分债务压力,还需要融资渠道多管齐下,才能解决困境。预计今后还有进一步政策为地方融资平台和城投债保驾护航,在此背景下,城投债投资价值依然存在。
总体来看,城投债作为中国制度缺陷的产物,依然是风险较低、性价比较高的投资品种。

政金所承担的都是地方政府债吗?

2. 地方债置换的市场影响

利率债有不确定性,短期恐导致长端供给大+短端流动性紧张并存。一是长端供给偏大,从文件上看,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必须在8月31日完成,这意味着每月要多供给近3000亿地方债,而每个月利率+金融债发行规模差不多也就5000亿。二是地方债发行恐导致短端流动性紧张。地方债发行,银行被摊派,而银行对此恐早有预期,所以才有了近期陡峭收益率曲线。银行找央行换钱存在时间差,这个时间差会导致流动性紧张和收益率平坦化:银行流动性头寸充裕——有被摊派接盘地方债预期——不买长债——借给基金短期流动性——基金拿来短端加杠杆——银行要拿钱买债——基金卖券去杠杆。但中长期来看,地方债务置换对债市、股市都是绝对的利好。政府法债务置换后,一方面是再融资需求下降,流动性风险显著降低;另一方面是实体经济这种具有隐性担保的高收益资产供给将迅速减少。结果就是:真正无风险利率(国债、国开债)下行,而银行资产存贷业务是再也没法干了,最后还是得找个办法联通资本市场,而这种高收益资产的减少也将迫使居民将资产配置方向转向权益。

3. 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是什么意思——白话解释

一、债券置换是债券持有人作出决定卖出一个或多个目前所持有的债券,以交换其他被认为是相同或类似的市场价值的债券的一种规避风险的手段。债务置换大约在同一时间购买和销售,有效迅速地使用旧债券换得一套新的债券。也是政府为解决财政危机使用的一种延长国债到期支付时间的方法。新债券期限更长,收益更高。二、影响债券置换的原因如下几点:在一种债务到期时间之前置换极有可能出现偿还违约的债卷是债务置换行为较为常见的动机之一。换得的债券低于预期的执行额度,甚至可能出现亏损出售。绝大多数情况下,所换得的新债券无法达到之前较为相等的价值,所以不会对预计利润为保底而设立强制解除措施,参考资料:

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是什么意思——白话解释

4. 中央银行为什么不能购买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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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央行也就是发行货币的机构,具有货币发行权,政府债券都在老百姓手里。所以,央行(用现金)购买(老百姓手里的)政府债券=央行将其印发的货币流通到老百姓/市场中去。这就导致市场上货币流通量的增多=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因为考虑到这样的后果,国家自然限制央行这样做
而且银行法也规定央行不得直接认购包销政府债券,而是商业银行进行认购和包销,然后向市场发行。央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时候,比如释放流动性(增发货币)以刺激经济,就会在市场上回购政府债券,这是间接行为。如果央行要回收流动性以缓解经济过热,就会将回购的债券卖出,货币就会回到央行。
政府债券是被商业银行(如四大国有银行)直接认购或包销的,而不是央行。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第三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而又允许央行进行公开市场的货币政策运用:在公开市场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外汇。两者是如何理解的。因为这涉及到在政府赤字时,发行国债是否会使货币供应量扩张。

5. 银行为什么要发行次级债?

次级债务是指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次级债务计入资本的条件是: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并且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商业银行应在次级定期债务到期前的5年内,按以下比例折算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次级定期债务”项下:剩余期限在4年(含4年)以上的,以100%计;剩余期限在3-4年的,以80%计;剩余期限在2-3年的,以60%计;剩余期限在1-2年的,以40%计;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20%计。 
次级债务发行的程序是,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募集方式为由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 
2003年12月,中国银监会发出《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决定增补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这使各商业银行有望通过发行次级定期债务拓宽资本筹措渠道,增加资本实力,有助于缓解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先天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 
次级债相对于上市银行前期喜欢发的可转债来说,后者属于股权融资,而前者属于债权融资。次级债到期不会转成股票,也就是说不是通过证券市场来融资,而是向机构投资者定向募集资金,从而补充银行的资本金。对于银行来说,发行可转债没什么风险可言,到期后转成股票,不用还本,还会增加每股净资产;而次级债到期有还本付息的压力,净资产也不会增加,因此银行通过次级债融资就必须要考虑还本付息的压力,从而增强自身的盈利能力。相反,对于投资人来说,购买可转债的风险当然要比次级债大得多,次级债主要是针对机构投资者,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影响并不大。

银行为什么要发行次级债?

6. 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能否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只要与发行债券的用途不冲突,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能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国务院要求,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要优先用于偿还拖欠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发债或其他金融工具置换存量债务节省的利息支出要全部用于清欠。对目前已确认的多年拖欠款,力争年底前全国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清偿一半以上。中央企业要带头优先偿还对民营企业的逾期债务,年底前做到“零拖欠”。其他国有企业也要加快清欠。

7. 什么是公债的流动性效应

国(公)债的流动性效应主要产生在国债期限结构策略和国债的应债来源策略上。相机变动国债的长中短期到期结构或进行长中短期调换,能改变市场货币量的流动性,从而对经济施加扩大性或抑制性影响。通常短期债券变现能力强,有近似货币之称,在三类债券中流动性最高;长期债券变现能力相对较弱,流动性最低;中期债券的流动性居中。当政府需要启动经济,对经济实施刺激时,可扩大短期国债的发行,相反,可扩大长期债券的发行,以降低社会中的流动性,这与货币政策实施紧缩政策具有同方向效应。我国1981—1997年的国债多是3年期、5年期和10年期的,1994年开始有了半年、1年、2年的品种,今年才开始发行3个月国债。从现状来看,早期许多10 年期的已还本,目前市场短期长期国债品种较少,3—5年期品种较多,因此,我国目前国债的构成情况说明,国债的流动性效应还不明显。换一句话说,国家在运用发行国债调节市场货币流动性的能力还较弱。近两年一直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原则上应多发行长期债券,但事实上我国还是以发行中期债券为主。 3.国债政策的利息效应得到合理运用。国债政策的利息效应是在国债管理上通过调整国债的发行或实际利率水平,来影响金融市场利率升降,从而对经济施加扩张性或抑制性影响。我国国债利息率的形成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1981—1984年低利率阶段,国家发行国债利率为4—8%,低于银行同期8.28%的存款利率;二是1985—1995年高利率阶段,国债发行年利率为9—14%,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达到1—2 个百分点:三是1996年至今市场利率阶段。国债发行利率的确定是在承购包销的基础上由财政部与承销商之间进行招标、投标来达成。(陈维刚,1996)。第一阶段按低于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率发行国债,有变相赋税的性质,以行政摊派方式完成发行任务;第二阶段,国债发行利率始终高于银行存款利率1—2个百分点,加之1991年以后全面开放国债流通市场,出现了国债发行利率行政化、流通利率市场化的现象。但国债的信誉已得到确立,一级发行市场的国债热已经显现。1996年后新的国债发行方式,又进一步实行了国债发行市场化的尝试,国债发行利率和流通利率更合理地反映市场利率的变化。这样,有利于调动机构和中小投资者购买国债的积极性,国债政策的利息率效应既在数量上又在质量上得到有效的运用。

什么是公债的流动性效应

8. 地方债券的地方债券现状分析

 国内地方政府债券的制度设计,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相关经验。地方政府债券分为一般责任债券和收入债券两大类型。前者以税收权与税收收入为担保,而后者则主要依靠债务资金项目的收益来支付债务本息,以市政公司债券(也称“岁入债券”)为典型代表(Frank J.Fabozzi等1998,pp.348—349)。本文的探究,以一般责任债券为主。 (一)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 1.发债主体、方式与中介。结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国内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应该限定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政府。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地方债的发行计划和预算方案,管理债券资金的周转和分配,掌握还本付息的总体状况;省级以下的各级政府不作为发债主体,其债务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进行统一管理。地方债应采取公募发行方式,以体现透明度原则,接受纳税人群体的公开监督。为方便于批量交易和托管,地方债应以记账式债券为主,以培育机构投资主体,增强市场的稳定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行面向个人的凭证式债券。 地方债的发行中介,可由人行各地大区分行组织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可以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但以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为主比较合适,并由发债主体确定最终承销商。对发行规模较小的地方债,则可在经人民银行和证管机关许可后,由地方政府选择区域性金融中介如地方证券公司、城市商业银行等承购包销。 2.发债审批与评级。国内地方债的发行审批工作应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三个部门共同管理:证监会制定全国统一的地方债管理办法,授权各地证管办进行具体的监督管理;财政部负责债券的发行规模和各地的指标分配,监督各地财政部门对债务资金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则负责地方债的发行组织工作。鉴于地方政府债券可采用区域化发行,人总行可授权各大区分行进行发行的操作,对于竞价发行的地方债,人民银行还需组织招投标工作,负责招标的全程管理与监督。 同其他债券一样,地方债也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因而存在信用等级差异以及信用风险。国内地方债的评级,可以参照国际成功经验,从地方政府的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财政收支水平和结构、地方财政管理和行政效率、地方财政负债水平等五个方面,进行量化分析与定性界定;由证监会依照评级结果,给予审核,批准符合信用等级的地方债发行。 (二)地方债的流通与市场监管 发达、活跃的流通市场是债券发行市场的有利条件之一。要实现地方债有序的流通交易,就必须建立严格的债券登记结算管理制度。根据制度规范和已有的市场条件,可以将该类债券纳入中央债券统一登记结算管理系统,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管理。同时,建立、完善地方债的二级托管制度,由信用度高,经营管理规范,债券交易与管理经验丰富的商业银行担当二级托管人,提供地方债的托管服务和债券清算代理业务,为债券流通提供基础条件。地方债的流通,可以借助于多种形式的交易方式。可以商业银行的柜台交易为主,面向个人与机构,发展柜台市场。对资质好、信用等级高的记账式地方债,应允许其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也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与回购交易。 西方国家对地方债的市场监管,主要从地方债的信息披露制度、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等方面进行。未来中国地方债的潜在风险,可能主要源于两个方面:地方政府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弱,以及地方性债券市场的管理缺陷。后者属于技术性问题,通过完善信息技术条件、规范发行秩序、增强监管经验和手段等途径,比较容易克服;而前者则会在债券发行与清偿、债务资金预决算与执行等环节削弱风险自控能力。因此,需要建立财政部对债券资金预决算的管理制度,证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对其发行和偿付行为的监督制度,以及面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在地方政府的债券资金预决算管理上,可供考虑的思路如下:首先由地方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年度内偿债资金,然后由中央财政等部门核定各地债券存量的上限,供地方政府确定年度内债券存量余额水平,以确定年度内债券规模和债务收入的增量;在财政年度决算时,总结、调整当期债券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在年度财政收支节余较多时,可将上一年度的财政节余资金,适当地进入下一年度的债务偿还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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